[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79X/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 巴财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6 |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4〕1号
一、项目编号:BNQ23A00077
二、项目名称:接龙镇铁矿村2023年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配套农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大厦807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接龙镇铁矿村2023年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配套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Q23A00077)时,存在虚假响应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处理结果
鉴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附件1第12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以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请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上缴罚款。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