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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79X/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巴财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4〕1号


一、项目编号BNQ23A00077

二、项目名称:接龙镇铁矿村2023年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配套农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大厦807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接龙镇铁矿村2023年粮食烘干仓储建设配套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Q23A00077)时,存在虚假响应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处理结果

鉴于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附件112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以3500大写:叁仟伍佰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上缴罚款。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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