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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79X/2024-00244 [ 发文字号 ] 巴财罚〔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4〕11号

一、项目编号:BNQ23A00059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东城小学校厨房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四达路16号附1、2号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东城小学校厨房设备项目(BNQ23A00059)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作出的关于所投燃气热水器制造商“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的声明与事实不相符。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五、处理结果

鉴于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附件1第12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0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请重庆宏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上缴罚款。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4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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