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79X/2024-00247 | [ 发文字号 ] | 巴财罚〔2024〕1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6 |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财罚〔2024〕14号
一、项目编号:BNQ22A00241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体外循环设备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一号楼二楼2104室
四、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体外循环设备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BNQ22A00241)采购活动时,存在受江西觅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邀请,以江西觅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定的报价及编制的询价响应文件参与本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活动,协助江西觅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为本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行为。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恶意串通情形。
五、处理结果
鉴于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未从上述恶意串通行为中获取利益,同时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4号)附件1第14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从轻进行行政处罚,对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即59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请江西帧享贸易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上缴罚款。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机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