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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巴财局发〔2023192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营商环境考核相关要求,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二)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三)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四)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强化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负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外部监督。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十)项之规定,区财政局将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被投诉的情况,参与部分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并视情况邀请该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等一同参与验收。

对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37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