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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1-06
【字号:

被处罚人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冉波          职务:总经理  

被处罚人:王科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公民身份号码:510***********3335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在参与木洞镇回龙桥至陈家嘴农村道路工程的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了项目经理为刘淑梅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根据你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作出了你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结论。

后经查实,你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刘淑梅,截止202368仍在2023年永川区五间镇景圣村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区级示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一职。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到岗履职、无在建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要求相违背。投标时,被处罚人王科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机关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结束。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重庆市永川区水利站的回复、四川正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回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先行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被处罚人在前述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5512.11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拾贰圆壹角壹分,同时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科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1275.61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伍圆陆角壹分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615层)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入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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