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交质监简罚〔2021〕4号处罚决定书
巴南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交质监简罚〔2021〕4号
当事人 |
名 称 |
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江西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天丰科技园 | ||||
联系电话 |
0795-52****18 |
法定代表人 |
*小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37485406995 |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2021年7月 2日11 时4分
在自红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拌和站实施了以下行为(打√):
□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正确使用;□未使用;□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未正确使用);
□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发现 处);
□吊运物体无人指挥(发现 起);
R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发现 3 /套台);
□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发现 处);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 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打√)□200元;□600元;R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鱼洞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郭*明
执法人员签名: 周月波 、 丛慧敏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