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交质监简罚〔2021〕7号处罚决定书
巴南区交通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交质监简罚〔2021〕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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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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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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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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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7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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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202800874X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5日,天星寺镇巴南区普通干线公路(太平互通-天星寺景区)公路工程K15+920处挡墙,K16+200处边坡框架梁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有现场照片及现场笔录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R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R罚款壹仟元(大写)。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见打√处):□当场缴纳。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鱼洞支行31000821090249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728室 ),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巴南区普通干线公路(太平互通—天心寺景区)公路工程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珏 执法人员签名:石兴、王东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