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交质监简罚〔2021〕1号处罚决定书
巴南区交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巴交质监简罚〔2021〕1号
被处罚人: 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94532L
(车牌/船名: / 车辆/船舶类型:挂车车牌号: / )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幢A1-16室
经查,你(单位)在巴南区级交通干线工程-月华路升级改造工程中施工中,存在机械设备负荷线破损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南区财政局指定银行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交通局或巴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签名:*伟
执法人员签名: 石兴、王东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