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72J/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经信(电力)罚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3 |
巴南经信(电力)罚字〔2024〕1号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复达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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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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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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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0层10-58 | |||||
联系电话 |
13*******09 |
法定代表人 |
邢于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6MA6199EJ7R |
经查,你(单位)于 2024年6月 26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云篆山(下山段)小环线升级改造工程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野蛮施工,通过现场查看,发现开挖不当导致10KV白石支石厅线18#杆到19#杆断线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佐证资料等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9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南经信(电力)预听字〔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处罚事实,根据《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违法行为符合具体情节,作出最后行政处罚金额。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重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2、没收违法所得( )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行鱼洞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3100082109024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