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72J/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经信(燃气)罚字〔2024〕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巴南经信(燃气)罚字〔2024〕第3号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中和巴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桥口坝村2组190号 | |||||
联系电话 |
13*******38 |
法定代表人 |
赵海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3MA5U6GX50Q |
经查,在巴南区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行动中,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023年压力管道定期检测报告中指出的管道穿越问题(具体问题:无标志桩或无警示牌),存在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相关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粘贴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 25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南经信(燃气)预处(听)〔 2024〕第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违法问题反馈后第一时间积极整改,主动中止和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应予从轻处罚。本机关根据违法事实、情节认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行鱼洞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3100082109024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