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172J/2024-00029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经信(燃气)罚字〔2024〕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
巴南经信(燃气)罚字〔2024〕第4号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众禾燃料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
当事人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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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南区2024年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和南泉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频次仅为1次,实际2023年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次,存在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频次要求,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粘贴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 21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南经信(燃气)预处(听)〔 2024〕第4号,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执法问题反馈后第一时间积极整改,主动中止和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上述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行鱼洞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账号:3100082109024309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