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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巴南区交通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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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实施清单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与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9〕733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5.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3.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13〕636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7.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质监发〔2012〕774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条款内容: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监督管理机制。 
法律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交公路发〔2009〕731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 发布以下信息 2. 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2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依据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1.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及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复函》   依据文号:(渝委编办函【2020】2号)   条款号:无   条款内容:“经研究,同意将市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根据资质开展交通工程和产品有关质量的检测、试验、鉴定等事务工作”

3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4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交委法〔2014〕24号   条款号:《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法律法规名称:《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条款号: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受理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依据文号:(渝交委法〔2014〕24号)   条款号:《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八条   条款内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2003年第393号   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   条款内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6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信息变化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7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8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9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停航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2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10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重庆港籍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海船舶〔2009〕266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应在申请查询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为非本港籍船舶提供查询。

11 巴南区交通局 公共服务 船员适任考试服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1.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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