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67C/2023-0013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交通发〔2023〕105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
现将《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交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过程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时,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电子监控等记录设备。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电子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图像视频记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也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具体办理辖区各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所有承办单位,依法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辖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被委托单位。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分管执法业务领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设备采购、维护、更新,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等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实际情况,选用相应设备并遵守相关使用规定。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音像记录视听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开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应当自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完整,特别是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文书下达、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代履行、证据保全、行政调解以及行政强制拆除时,以及开展可能引发执法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或其他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时。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也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执法过程中、现场处理执法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必须做到“六个应当”,即:
(一)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将执法记录仪挂在左肩部肩章上,并调整至最佳摄录位置,保证摄录效果;其他音像记录设备也应选择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进行记录,保证摄录效果。
(二)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设备时间进行检查校正,保证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摄录的音像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
(三)从事执法活动时要同步录制,不间断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现场当事人将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xxx、x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xxx、xxx,请看清。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五)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当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一)案件举报人、证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或因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使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的情况。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请本单位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存档保存、备案备查。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除直接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按规定将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执法卷宗归档整理、附后存档外,不得违规私自复制、保存执法音像记录资料,也不得违规自行保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物资料移交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全过程记录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并在24小时内按规范和要求将全过程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专用服务器或其他专用设备上。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全过程音像记录等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应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和保管。
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至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视听资料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记录信息视听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参与处置在执法现场的群体性事件、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相关突发性事件的;
(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是当事人无书面表达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案件或办理其他行政强制案件时;
(六)其他重大、敏感性事件或情况复杂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四条 在办理涉诉、复议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法记录档案,并对执法记录档案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音像记录信息视听资料。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记录信息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视听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供复制信息,并由保管人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因其他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供复制信息,并由保管人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必要时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供复制信息,并由保管人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因工作需要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人员提供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供复制信息,并由保管人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在案件调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执法记录信息,并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查阅信息,并将查阅情况做详细记录。必要时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使用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过程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依法管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结合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佩戴、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执法信息进行故意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或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因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八)用于非本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不定期对本单位执法人员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机关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因违法违规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上的声像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音像制度建设,办案单位应将采购执法设备纳入单位财政预算予以经费保障,用于执法记录仪采购、维护、耗材购买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若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相冲突的部分无效。本制度印发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了修改调整或出台了最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同步执行;有关上位规定废止的,废止部分不再同步适用。
附件
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具体事项 |
记录重点 |
1 |
对证据(现场)进行固定的。 |
证据的种类、颜色、状态、位置等。 |
2 |
当场接受群众或当事人报警或举报的。 |
报警人的特征及与其交谈的语音内容。 |
3 |
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 |
当事人双方的特征、车辆特征及达成的协议。 |
4 |
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的。 |
被询问人的特征及询问内容。 |
5 |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
采取强制措施的全过程。 |
6 |
对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 |
对告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
7 |
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的。 |
被询问人的特征及询问内容。 |
8 |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 |
对登记保存全过程予以记录。 |
9 |
当事人主动要求陈述、申辩的。 |
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
10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对听证程序、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
11 |
依法采取留置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 |
对留置或公告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
12 |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
对当事人的特征、行为、现场情况予以音像记录。要对全过程进行记录,不得掐头去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