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67C/2023-0013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交通发〔2023〕140号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交通执法巴南区大队:
现将《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交通局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市交通局制定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渝交法〔2021〕66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单位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单位离退休人员违反本制度干预、插手案件的,参照适用本制度。
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单位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监督意见的,应当依照正常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其过问案件情况仍应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对其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均应客观、全面、如实地做好登记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依法依规受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包括对内部人员过问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和登记报告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相同)进行打击报复或非法侵害以上人员的其他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案、撤案、终止调查、变更行政执法决定、降格或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邀请或授意、指使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 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招呼;
(八)不得违规或非法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可能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行为或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填写《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参见附件);对以上内部人员违反规定或非法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还应直接上报本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及时移交其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应结合干部职工监督管理权限按规定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还应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局机关政工科)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条 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与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之间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其他合法诉求的,应当告知其采取正当法律途径获取案件信息。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或单位,依法依规履行执法指导、监督检查、督办督查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对此种情形也应如实做好记录,此种情形可依法依规不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内部人员有本制度第八条所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其委托的纪检监察和人事管理机构结合干部职工监督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或虽然仅一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办案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如实记录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办案人员(包括如实记录和登记报告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也不得污蔑陷害、打击报复以上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给予办案人员(包括如实记录和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党纪政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如实记录和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对违规或非法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纪检监督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也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职工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相冲突则无效,直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
附件:《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式样)
附件
《巴南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式样)
(XXXX 年度XX月)
登记单位:
过问人及联系电话 |
过问人所在单位 |
过问时间 |
过问的具体内容 |
被过问案件的具体案由、案号及案情间接 |
被过问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
被过问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 |
如实记录登记人及登记时间 |
如实记录登记人所在单位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