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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201X/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巴南教委发〔2024〕19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南区教育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办公室,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巴南区教育系统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20242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教育系统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公示渠道

1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配有校车的幼儿园

20%

每季度一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建立校车每日例检制度、建立照管员随车制度,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管护老师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

2.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车室内外清洁卫生情况;校车每天有一名照管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照管员认真填写随车记录。幼儿园每天做好分线路、分车次登记的情况。

3.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会议的传达情况;开展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情况;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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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新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100%

每年

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有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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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全区中小学

5%

每季度一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1.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无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情况。

2.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情况。

3.体育竞赛中有无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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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全区中小学

10%

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使用的教科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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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幼儿园经营的监管

全区幼儿园

5%

每季度一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1.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情况;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2.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是否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3.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是否符合《学前教育指导纲要》及《3-6 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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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区教委审批的培训机构

10%

每季度一次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1.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办学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安全警示逃生标识是否完整,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监控系统是否全覆盖;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2.证照: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是否公示;是否存在与办学许可证不符的项目。

3.培训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要求,尤其是对培训材料意识形态进行重点排查;培训材料管理是否规范。

4.收费:预收费是否纳入银行监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公示;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课时收费;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教职工: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教师资格信息是否在培训机构场所公示;培训机构是否合法用工,是否存在欠薪和违法裁员等情形。

6.广告:是否存在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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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的监管

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

10%

每季度一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否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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