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01X/2021-0056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教委发〔2021〕219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6 |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巴南教委发〔2021〕219号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范围
(一)调整原则
根据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我区属于营养改善计划自主实施区县,从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市级将不再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进行奖补。为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身体素质,我区决定在落实上级“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坚持继续自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其膳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区县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范围
1.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按上级政策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包餐资助政策的非寄宿脱贫家庭学生)。
2.在我区二环外乡村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三)补助办法
1.膳食补助标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即每人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该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午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超出膳食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长承担。
2.继续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按每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二环外乡村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120盒提供,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严格使用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监管,其食堂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克扣学生膳食补助资金,不得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三、保证膳食质量
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应采用“4+X”模式,通过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不得4元包餐,应保证膳食质量,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足量的膳食。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的,要严肃追究学校和个人的责任。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切实增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