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44B/2022-000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非行政许可(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4 |
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涉企现场检查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是否涉企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 检查 |
检查频率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事项类型 | 实施清单名称 | 所涉领域 | |||||||
1 | 行政检查 | 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 社会组织 | 否 | 非现场检查 | 是,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 | 定期检查 (1次/年)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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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否 | 现场 | 否 | 定期检查 (1次/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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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企业 | 是 | 现场 |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可联合检查 | 定期检查 (1次/年) |
1.《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第五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2.《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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