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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3-00080 [ 发文字号 ] 巴南农业(动防)罚〔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06-25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动防)罚〔2023〕20号


当事人:重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2U262P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2-4、2-5

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病历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3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2-4、2-5的重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疫苗注射诊疗活动中存在使用《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驱虫笺》的不规范病历行为。

3月24日上午,执法人员到重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向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复印件;提取了当事人执业兽医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提取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驱虫笺》、《重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入库记录表》和《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犬只免疫暨免疫证发放登记表》复印件。

3月27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使用规范病历进行立案调查。

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余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其身份证进行了拍照打印。

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朱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身份证进行了拍照打印,并提取了整改后的正规病历复印件和处方笺的复印件。

4月17日,执法人员在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提取了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备案信息。

现查明: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朱某,于上午10时和中午13时分别给宠物注射疫苗后,在电脑上用当事人提供的系统开具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驱虫笺》。该《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驱虫笺》缺少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属不规范病历。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及时整改,补齐了规萢的病历和处方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驱虫笺》、《重庆顺缘恒南宠物医院疫苗入库记录表》和《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犬只免疫暨免疫证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3.当事人的受托人《询问笔录》、《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当事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朱某《询问笔录》、身份证打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记录》打印件1份;

7.当事人提供整改后的规范病历复印件和处方笺复印件各1份。

证据3、4、5,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1、2、3、5、6,证明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病历的事实;

证据7,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补齐了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病历,其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和第三款“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病历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动防)告〔2023〕20号],并2023年5月3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受托人,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主动及时的补齐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情形,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规范病历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56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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