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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4-00081 [ 发文字号 ] 巴南农业(农产品)罚〔2024〕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产品)罚〔2024〕7号)

当事人:重庆陌上春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9047205C,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杨家洞村****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31216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2,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通报2023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有关情况的函》(渝农质测通报202349号)的要求,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杨家洞村****号的草莓种植基地(山水牧歌生态体验式农场),采取购买的方式,对当事人呈开棚销售状态的10号和11号草莓种植大棚内的“牛奶草莓”鲜样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场对当事人工作人员采摘的样品进行了制备和封存,并由委托检测服务机构支付了在样品制作中实际消耗2㎏草莓的样品购买费200.00元。同时,执法人员运用重庆市农业执法现场检查系统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了记录记载,形成了《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并填写了《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和《监督抽查现场笔录》,均经在场的当事人销售经理潘某签字确认。当晚,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电话提出11号草莓种植大棚才使用过农药进行管理,请求重新监督抽查后,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以前述相同的方式,对当事人呈开棚销售状态10号草莓种植大棚内的“牛奶草莓”鲜样进行了监督抽查,未再支付样品购买费,同时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进行了记录记载。该“牛奶草莓”监督抽查样品经委托检测服务机构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烯酰吗啉农药残留量为0.134mg/kg,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检告〔2024〕1号],以及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3120502884)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了《农残复检申请书》;经执法人员解读样品复检规则和流程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确认撤回复检申请。

2024年1月16日,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在草莓种植过程中农药的使用,以及草莓的销售等情况,对当事人草莓种植基地(山水牧歌生态体验式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证据页》2份

2024年1月26日和31日,为查明当事人在草莓种植过程中农药的使用,以及草莓的销售等情况或事实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公司副总经理凌某、销售经理潘某、技术员唐某能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1份;同时,分别提取了受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3名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自送样《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MIT240100032F)、《农产品生产记录》打印件1份,美团团购验券记录打印件3份、《证据提取单》1份(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份)。在询问调查时,受托人潘某、唐某能分别认可以相同的日期,对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12月16日第一次监督抽查时拍摄的农药库房检查照片、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的“二氰•烯酰”农药实物照片,以及2023年12月18日第二次重新监督抽查时拍摄的监督抽查过程照片而制作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据页》8份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提取了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

2024年2月20日,当事人受托人凌某提交了美团打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微信现场扫码付款截图打印件1份,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照片3张。

查明:20239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在其直属农场(山水牧歌生态体验式农场)进行4种草莓种植的过程中,为了防治灰霉病、白粉病和红蜘蛛等病虫害,先后使用了“啶酰菌胺”、“二氰•烯酰”、“克菌丹”、“苦参碱”等农药,至2023年12月3日正式开棚进行线上或者线下销售时,未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销售的草莓质量安全进行检测。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照上级函件要求,对其呈开棚销售状态的10号草莓种植大棚内的“牛奶草莓”进行了监督抽查,并现场对当事人工作人员采摘的草莓鲜样样品进行了制备和封存。该“牛奶草莓”监督抽查样品经委托检测服务机构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烯酰吗啉农药残留量为0.134mg/kg,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标准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以及附件《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后,于2024年1月15日确认撤回。

截止至2023年12月18日监督抽查时,当事人在美团线上销售草莓5单5.5㎏,金额为595.00元,扣除美团平台服务费5%,获实际销售收入565.25元;在线下销售2单2.5㎏(含监督抽查付费购买1单2㎏),获销售收入260.00元。由于当事人种植有“红颜”“红袖”“牛奶”“菠萝”等4种草莓品种并同时开售,美团线上又采用以团购券购买,线下可任意选择品种或混采的方式进行销售,且无农产品销售记录可供查证,故无法具体分清草莓品种各自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除2023年12月16日监督抽查时支付的2㎏样品购买费200.00元可认定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外,另无证据证明“牛奶草莓”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

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主动送样成都科美迪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其种植的“牛奶草莓”进行了委托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受托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确认资料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三: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通报2023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有关情况的函》(渝农质测通报202349号)复印件1份、《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打印件2份、《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2份、《监督抽查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影像)证据页6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以及牛奶草莓”监督抽查样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证据四:《检验结果告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检告〔2024〕1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3120502884)、《送达回证》各1份、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农残复检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奶草莓”烯酰吗啉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以及检验机构资质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及相关报告已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提出并撤回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证据页4份,证明当事人种植销售草莓的地点,以及在草莓种植过程中有使用过“二氰•烯酰”农药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3份、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美团团购验券记录打印件3份、美团打款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微信现场扫码付款截图打印件1份、《证据提取单》1份(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牛奶草莓”的行为,草莓的开售时间与方式,以及在草莓种植过程中有购买和使用“二氰•烯酰”农药,并认可相关证据材料、检验报告结果、提出并撤回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七:《农产品生产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购买和使用“二氰•烯酰”农药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自送样《检验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CMIT240100032F)、《证据提取单》2份(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有主动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其种植销售的“牛奶草莓”,以及已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直属农场种植草莓的过程中,为防治病虫害而使用农药,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和把控农药使用后的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特别是在销售前,更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后方可销售,但当事人忽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仅凭成熟度、口感好、果实饱满等作为可以开始销售的判断标准,致使其销售的“牛奶草莓”经监督抽查检验,烯酰吗啉农药残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且已无法追回销毁,当事人在主客观上均存在过错;其销售该“牛奶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本次销售的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此前未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并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清案情,知错认错态度诚恳,且能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后主动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种植的草莓进行检测,消除潜在的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结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情形,并综合考量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为助企纾困,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经2024年3月21日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依法酌情其适用减轻处罚,以及拟作的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告〔20247号]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2.罚款2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56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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