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4-00184 [ 发文字号 ] 巴南农业(农安)罚〔2024〕27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安)罚〔2024〕27号



当事人: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5679739X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邓家坝村大屋基组

法定代表人:彭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经查:

202486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水产养殖执法检查中,对位于巴南区二圣镇邓家坝大屋基组的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填写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本中存在销售行为,但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南农业(渔业)改﹝20241号)责令当事人813日前改销售水产品时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事项

2024814日,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再次前往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巴南区二圣镇邓家坝大屋基组的养殖场进行整改复查时,该公司养殖场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本及相关资料,经现场复查,执法人员发现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农产品(水产品批量销售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电话报请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批准同意,对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鱼塘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及相关记录记载进行了证据提取固定,执法人员根据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负责人对调查期间执法人员提取的相关资料证据进行了确认。

现查明: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口鱼塘,养殖面积17亩。该公司在从事水产品生产经营中,于2024710日批量销售鲫鱼100公斤,720日批量销售鲫鱼75公斤,89日批量销售鲫鱼50公斤,812日批量销售鲫鱼65公斤。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时未向购买人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农产品生产企业违法主体适格;

2.《授权委托书》1份,彭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显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张显文全权负责配合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3.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慧执法”平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记录检查表》2份及检查过程照片2份,证明两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4.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事项及限期整改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页》4份。证明当事人在批量销售农产品(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6.《证据提取单》2页及提取资料8页(包含《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本》《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共同证明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产养殖生产管理、鱼类销售等记录记载及未按照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聚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管理及未按照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农产品(水产品)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下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满后,当事人在销售农产品时仍然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逾期不改正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2410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农安)罚告〔202427号],并于2024103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发〔2023116号)中序号9的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初次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按照情节较轻的违法情节进行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农产品不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佰元(小写: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56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