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164/2024-0019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农业(农产品)罚〔2024〕3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9 |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产品)罚〔2024〕39号
当事人:重庆纳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DN6EWN47,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农胜村**组自编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2人,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农胜村**组的蔬菜种植地块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种植的蔬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同时发放了空白的《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本。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及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对当事人蔬菜的种植情况,以及《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情况进行了拍照留证。
2024年11月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同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蔬菜的种植、销售等情况,以及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对当事人雇佣工人刘**(受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在询问调查时,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受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对当事人雇佣工人刘**提供的蔬菜销售办菜记录进行了复印(3份)。
现查明: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雇佣工人刘**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农胜村**组的地块进行各类蔬菜的种植和销售。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种植的蔬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1月1日前进行整改,并现场发放了空白的《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本。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蔬菜11次,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已逾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确认资料等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证据页》4份、《询问笔录》1份1份、蔬菜销售办菜记录复印件3份,证明责令改正的下达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种植销售蔬菜的行为,且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作为一个从事蔬菜种植销售的企业,除应当保证其销售的蔬菜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外,还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蔬菜时未按照上述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被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责令改正后,直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复查,当事人却因嫌麻烦而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已属逾期不改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并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原则,可依法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南农业(农产品)罚告〔2024〕3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再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9”从轻裁量阶次“逾期不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初次违法,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七十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标准,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56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