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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实施部门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描述

1

种植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执法支队

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3

畜禽(含种畜禽、奶畜)养殖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等。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畜禽(含种畜禽、奶畜)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4

动物诊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等。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动物诊疗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5

畜禽屠宰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款;《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等。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动物屠宰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6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等。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等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8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一款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9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区农业执法支队

对农业机械维修、使用操作者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对照“慧执法”现场检查系统的对应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①未发现问题;②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③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⑥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⑦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⑧产品抽检:合格/不合格;⑨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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