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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3-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巴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南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且原宅基地无法改扩建的夹心户;

3.因发生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户;

4.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户;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户。

(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城镇居民;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原有农村宅基地已达到或超出法定标准的;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选址要求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时,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及威胁区域;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水利设施、饮用水水源、采矿区、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油(气)设施、电力设施、气象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环境保护、军事设施、通信管线设施等保护及安全距离内选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取得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选址建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单位申报审批农村宅基地。具体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四、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街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五、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

1.申请流程:

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填写《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或换地协议)等交所在村民小组(社)。

(二)村民小组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

由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上报村委会审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须本人签字;

2)申请宅基地范围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行、生活及相关使用权等权利的,必须与相邻权利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经本人当面签字同意,不得出现他人代签字情况。其中,涉及土地互换的,需提供经双方签字同意并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的土地互换协议;

3)组织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做好记录;

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公示(社集体经济组织无公章的由村委会代章),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材料。

(三)批前公示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

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上报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审查;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并回复公示有异议的相关情况;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原因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本人签字;

2)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该原件提供人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3)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4)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利害关系人意见;

5)占地范围是否有权属争议;

6)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面积等情况。

(五)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资料审查及现场选址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根据实地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批要求的,10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审查意见报镇街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六)核发批准书

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效期限为1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案。

(七)批后公示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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