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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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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规定,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镇街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年度统计表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2.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农业农村委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镇街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核查。

(二)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联合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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