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164/2022-00514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乡振发〔2022〕17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15 |
重庆市巴南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巴南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巴南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重庆市巴南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15日
巴南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村、脱贫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防止扶
贫项目资产流失,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渝扶组发〔2020〕15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产清理工作的通知》(渝扶办发〔2020〕76号)以及重庆市乡村振兴局、中共重庆市农办、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渝乡振发〔2021〕5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把扶贫资产管理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营运机制,算清扶贫资产家底,明晰资产权属,确保扶贫资产管得住、用得好、起作用,提高扶贫项目资产营运效益,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在推进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尊重历史,遵守依法订立的合同,加强全流程监管。原则上不突破现有管理制度、不改变现有管理渠道、不转移现存权属关系、不调整现行营运管理主体。
2.权责明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厘清扶贫资产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监管者的权利和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做到公开公正。
3.安全高效。针对不同资产类型,明确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分和监督管理,完善授权经营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高效,严防扶贫资产流失,防止扶贫资产不扶贫。
4.公开透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镇街及村(社区)公示栏,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营运、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扶贫项目资产阳光化管理。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资产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项批复实施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它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台账,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二)核准扶贫项目资产状况
1.明确扶贫资产分类。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管理。其中,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扶贫资产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贫困户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主要指补助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业主形成的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
2.摸清资产底数,建立台账。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以资金为主线逐笔清理。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明的扶贫资金项目台账。以项目为载体逐个登记。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建立资产到户底册,由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纳入台账管理;补助业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形成的其他扶贫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由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其他资产建立底册,由资金使用部门、财政部门纳入台账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专门底册,由镇(街道)、资金使用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纳入台账管理。
(三)据实确定扶贫资产权属
根据扶贫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到村集体或个人。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于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级集体组织等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跨镇街跨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区级相关部门、镇(街道)两级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或归属于国有资产;扶贫资金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到企业业主等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国有资产的界定和确权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将产权归属于村集体。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规范管理运营
根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经营性资产要完善运营方案,确实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的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解决。对收益类扶贫项目资产,可采取委托经营、代理服务、承包、租赁等方式。鼓励镇(街道)结合实际创新扶贫资产运营方式,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融资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对已有明确权属单位的非到户扶贫资产,由权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已经形成资产但尚未明确权属单位的非到户扶贫资产,要尽快依法依规确权登记,并及时办理移交,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每一项扶贫资产都要确定运行绩效,加强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估,对绩效制定好、运行好、评估好的资产加大补贴支持力度,对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惩戒。
(五)规范收益管理
对收益类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产权归属合理受益分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镇审核、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的方式进行分配。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六)规范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规范资产管护。对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民宗、国资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统筹谋划本行业、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妥善管理扶贫资产,对属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要履行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保障扶贫资产安全,提高扶贫资产使用效率。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指导镇(街道)共同推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要求,将归属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财务管理等工作;各镇街要负责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有关行业部门要负责复查核实上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国资中心等单位要会同镇(街道)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督导,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审计、检查工作。区级有关单位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衔接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管理,并及时确定权属,移交管护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