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164/2022-00297 [ 发文字号 ] 巴南农业发〔2022〕10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应对夏季极端灾害天气水产养殖技术操作指南的通知

镇街

据分析研判,今年我区夏季气候主要表现为洪旱并存、旱涝交替、伏旱明显,灾害持续时间长,形势严峻。为积极应对旱涝灾害对我渔业生产的影响,大力推进主动防灾、科学抗灾、及时救灾,确保全渔业稳产增收和市场水产品有效供给,现就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预警

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沟通会商,密切关注重大天气变化,第一时间获取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在关键农时和灾害多发期,组织专家分析会商灾害性天气影响,及早制定预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提前落实防御措施。

二、强化技术服务

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体系、行业专家组、防灾减灾专家指导组作用,根据重大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在关键时期,组织专家和渔技人员进村入户,蹲点包片,开展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扎实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落实应对旱涝灾害技术措施(见附件1)和减灾增产关键技术,科学合理用药(附件2-5),推进科学抗灾。

三、强化政策落实

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气候趋势和灾情发展,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支持政策,细化实化实施方案,保障防灾增产措施落实到位。灾害发生后,及时调度受灾情况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水产站,要积极争取生产救灾资金,支持渔民及时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减轻灾害损失。做好救灾机具检修,饲料、苗种、鱼药等救灾物资调剂调运,确保抗灾救灾需要。

四、强化宣传引导

把宣传工作融入防灾减灾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手机等各类平台,普及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的影响和科学避灾防灾抗灾技术措施,为渔业生产减灾保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何洪宇,电话023-66275762


附件:1.应对夏季极端灾害天气水产养殖技术操作指南

2.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1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

4.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2

5.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7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应对夏季极端灾害天气水产养殖技术

操作指南


根据国家气候中心预测,今年盛夏,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发生旱涝并存的可能性较大。为了将我渔业生产汛灾、旱灾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特制定《应对夏季极端灾害天气水产养殖技术操作指南》,供各镇街水产管理部门与养殖户参考。

一、干旱期间的水产养殖管理技术

(一)注意旱情预报,做好防旱准备

首先,广大渔业生产单位和养殖户要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旱情预报,加强与水产技术部门的联系,及时对接水产技术人员开展塘边技术服务。其次,要树立抗旱意识,做好必要的抗旱物资准备,以抵御旱情。

(二)保水措施

面对严重旱情,苗种生产与养殖单位应及时购置抽水设备,增设供水设施,采取筑坝蓄水、疏浚沟渠、引水灌溉、泵站提水、打井抽水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养殖用水。

(三)强化质量安全

外购苗种务必实施检验检疫,防止购买到带有规定疫病和禁用药物的苗种;养殖过程中,切实做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科学使用渔药和饲料,不得使用“三无”的渔药和饲料,禁止使用地西泮等药物和其他禁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务必加强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承诺,上市水产品随车附带合格证上市,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三)加强水质管理

干旱期间,随着气温、水温的持续升高,鱼类进入快速生长期,也是水产养殖生产的关键时期,因此要及时做好水质调节。大旱期间减少施肥和饵料的投喂量,及时清除残饵、杂物,保持水质良好。定期施用生石灰,既可调节水质、又可杀灭病原菌。适时使用光合细菌、芽孢杆菌等有益微生物制剂和底质改良剂改善水质及底质。干旱时期为防止鱼虾蟹浮头甚至“泛塘”,应进行增氧,确保鱼虾蟹安全。

(四)保持科学投喂

旱灾未解除前,减少投喂量,加强有氧投喂策略,干旱期间的日投喂量应为正常投喂的70%80%左右;调整投喂技术,做到早晚各投喂一次,并采用8分饱食投喂方法,减少饲料的浪费和因饲料浪费造成水质污染,保持水质清洁;养殖过程中应及时清除残饵,保持养殖水体环境良好。投喂饲料时,坚持做到定时、定位、定质、定量的“四定”原则,根据天气、水质和鱼体活动摄食情况灵活掌握投喂量。青绿饵料要求青嫩爽口,配合饵料要求配方合理,营养全面。

(五)加强巡塘管理

在干旱期间应坚持早晚巡塘,加强日常管理,密切观察鱼的摄食情况和行为变化,特别注意观察黎明前鱼虾蟹的活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六)抢早补投鱼苗

干旱期间应做好补投苗种的准备工作,待旱情缓解后,适时补投大规格苗种,最大限度地满足灾后的生产需要,将干旱对渔业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七)及时售鱼

及时组织成鱼销售,减少水体负载,缓解溶氧压力。由于干旱,塘库的储水量减少,鱼的密度增大,容易造成缺氧浮头,甚至死亡。应及时将达上市规格的商品鱼捕捞上市,减少载鱼量,缓解溶氧压力,确保未达上市规格的鱼安全度旱。

二、干旱期间的病害防控技术

干旱期间,受水位下降、水体容积减小及天热高温的影响,养殖水体水质恶化严重,易导致各种病害的发生与流行,容易发生泛塘死鱼、暴发细菌性病害、寄生虫类病害等。这段时间要坚持“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定期泼洒生石灰、微生物水质改良剂,增强鱼类抗病能力,并在饵料中添加一些免疫促进剂、代谢调节剂以及内服药物,以达到预防鱼病发生的目的。干旱期间主要容易引发以下疾病:

(一)暴发性出血病

1病原体:主要有嗜水气单胞菌、温和气单胞菌、鲁克氏耶尔森氏菌等。

2治疗:每千克鱼用氟苯尼考5毫克~15毫克制成药饵投喂,每天一次,连用2天~3天。全池泼洒二氧化氯可有效杀灭细菌病原,剂量为0.2毫克/升~0.3毫克/升。

(二)细菌性肠炎病

1病原体:主要为肠型嗜水气单胞菌和豚鼠气单细胞菌。

2治疗:全池泼洒二氧化氯,浓度为0.2毫克/升~0.3毫克/升;饲料中添加大蒜素,每千克鱼体重0.1克,连续投喂4天~5天。

(三)细菌性烂鳃病

1病原体:柱状嗜纤维菌。

2治疗:全池泼洒含氯消毒剂,含有效氯25%30%,重症隔日再用一次。生石灰来源比较方便的地区可以全池泼洒生石灰浓度为每立方米水体35克~40克,化水后全池泼洒,对烂鳃病效果显著。配合内服氟苯尼考2天~3天,剂量为每千克鱼体重10毫克~15毫克。

(四)鱼池泛塘

定期施用生石灰调节水质,每20天用一次,亩用量20千克~30千克,现泡现用,条件允许时可加注新水,减少投饵并对投喂的青饲料进行消毒。发现浮头及时增氧,包括机械增氧与化学增氧措施。

三、应对洪涝灾害水产养殖技术措施

(一)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障人身安全。大风及强降雨期间,请勿外出作业,暴雨过后需谨慎操作,以防山洪、泥石流、塌方等意外事件发生。加固防逃设施。暴雨前加固池埂及网围等防逃设施,检查疏通进排水管道和沟渠,清理内外淤堵杂物,保持进排水管道畅通,提高排涝降渍效率。加强病害防控。暴雨期间可适当减少饵料投喂量或停喂,可在饲料中添加复合维生素、中草药、免疫多糖等药饵,增强机体抗病力,降低病害发生率。

(二)及时检修设施,保障生产正常进行

水灾过后,要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修和加固塘口堤坝、养殖池埂、进排水渠等设施,尽快利用人工清挖、泥浆泵抽吸等措施清除池塘和主要进排水口的淤泥,防止渗漏和垮塌,恢复正常的池塘和河道功能。

仔细检查渔业设施,及时抢修被洪水损坏的道路、电力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和正常供电;对因洪水而受影响的渔业生产设备,如涵闸、增氧机、水泵、投饵机、渔船、网具以及照明等机电及养殖设备,要尽快进行维护和保养,迅速恢复渔业正常生产。

稻田养殖水毁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新建要求重新建设。

(三)加强水源管理,及时对水体消毒杀菌

洪水中裹挟大量泥沙、有机质和其他杂物,对养殖水体影响较大。要尽快组织灾后清淤、水体消毒,及时排除水体污染。注意检查水源和进排水口,及时清除养殖场漂浮垃圾和杂草,保障水源质量,保持进排水通畅。洪水过后要及时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可采用生石灰泼洒、碘制剂调节等物理、化学方法,或采用过滤、植物净水、增施水质改良剂等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换水、加注新水。同时,要适当延长增氧机运转时间,尤其是下阵雨、无风、光照不足时要及时开启,防止缺氧造成二次损失。水体消毒剂一般有生石灰(使用剂量:每立方米水体20克~30克)、漂白粉(每立方米水体1.0克)、二氧化氯(每立方米水体0.2克~0.3克)、强氯精(每立方米水体0.3克~0.4克)、溴氯海因(每立方米水体0.03克~0.04克,以溴氯海因计)等,任选一种全池泼洒,可以有效杀灭病原菌。

(四)死鱼无害化处理

水灾过后常出现大量死鱼,应及时打捞死鱼,迅速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忌将死鱼随便乱扔。无害化处理措施包括:深埋死鱼、集中高浓度消毒剂处理、集中高温处理(含焚烧)等。其中以生石灰、漂白粉等消毒处理后再深埋1米以上最为有效。水灾后,还应强化渔业公共卫生与健康管理的意识,坚持对打捞死鱼的工具、器皿、人员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暴发。

(五)坚持巡塘及时发现病害

在洪灾过后恢复渔业生产的关键时期,要坚持早晚巡塘,观察记录鱼的活动情况、摄食情况、体色情况、水质变化情况以及天气变化情况,做到勤观察、细分析,对疫病进行有效的监测,对疫情进行及时的预警预报,共同防控疫病的暴发与流行。

(六)准确诊断科学用药

水灾过后,养殖水体的生态失衡,水质不稳定,鱼体处于应激状态,很容易发生各种疾病。此时应特别注意对疾病的准确诊断与对症下药,切忌滥用药,杜绝使用违禁药,避免造成次生死鱼事故,保障养殖水环境稳定,保障鱼体健康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恢复生产措施

(一)做好存量调查,适时补放水产苗种

摸清存量。及时开展灾后渔业摸底调查工作,科学评估养殖水域内现存水产动物的数量,以便做好消毒免疫、苗种补放和后期饲养工作。一般可采用拉网检查,或根据洪灾前后水产动物对草料、配合饲料摄食量进行对比测算,也可按草食性鱼类日食草料占体重20%30%、吃食性鱼类日食配合饲料占体重3%5%进行粗略估算。

补放苗种。补放品种可根据养殖习惯、苗种存量、搭配模式和养殖周期灵活选择。剩余比例高于50%的水域,可按精养模式,适当补放鲫、鲢、鳙、草鱼夏花等,鲫鱼每亩不超过100尾,规格4厘米5厘米;鲢、鳙、草鱼每亩放200300尾,规格8厘米10厘米,并加强管理,达到年底出售成鱼的目的。剩余比例低于50%的水域,应考虑并塘(库、田、网箱),腾出的水库、池塘、稻田、网箱重新投放四大家鱼夏花苗种,规格8厘米10厘米,每亩放养量控制在10001500尾,并安排好生产茬口至翌年56月份水产品价高时上市,或选择生长快、效益好的品种,如福瑞鲤、异育银鲫中科3、湘云鲫等进行成鱼养殖,争取当年上市。对于塘埂溃决、水产动物全部逃逸的水域,可用生石灰、漂白粉等消毒剂彻底清塘后,投放四大家鱼夏花鱼种,每亩放10001500尾,培育冬片或翌年成品。

苗种来源可采用逃逸苗种回捕、相互调剂、就近从未受灾区域调入或开展四大家鱼秋繁进行解决。苗种质量要严格控制,注意防止购入病苗、伤苗、假苗、弱质苗。

加强投饵管理。灾后水质变瘦,天然饵料生物量减少,难以保证水产动物正常生长的营养需要,因此,要选用新鲜、适口的配合饲料,适当加大饲料投喂比例,并坚持投饵“四定、四看、一检查”(定时、定位、定质、定量,看天气、看水色、看吃食、看活动,检查残饵量)。在满足鱼类营养需求、保证鱼类正常生长的同时,投饵不宜过量,以免剩饵污染水体,引起鱼病发生。投饵量应以摄食情况及池鱼总量而定,一般以摄食后2小时略有剩余为宜。

投喂青饲料时,要用漂白粉等进行消毒处理;投喂精饲料时,可添加复合维生素、免疫增强剂、大蒜素等,改善鱼类消化能力,增强鱼体抗应激能力和抗病能力,防止疾病发生,也可在饲料中添加磺胺二甲基嘧啶、氧氟沙星、氟哌酸等抗菌药物,防止细菌性败血症、赤皮病、烂鳃病、肠炎病、鳃霉病的发生。

暴雨后要适时如光合细菌、硝化细菌、EM菌等,池底有机质含量过多的池塘,建议使用微生态制剂、底质改良剂等,以改良池塘水质和池塘底部的生态环境。但在使用微生态制剂的同时,必须开动增氧机,避免缺氧。

(二)加强日常管理,谨防发生泛塘

要加强巡塘,坚持早中晚巡塘各一次,观察水色、水质变化,鱼类活动、摄食情况和有无浮头、病害现象等,发现残饵剩料,及时清除,以防败坏水质。做到勤观察、细分析、找原因、快处理。及时捞出患病鱼与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

科学使用增氧机或加注新水,避免泛塘死鱼情况的发生。增氧机合理开机时间为:晴天中午开,阴天清晨开,傍晚不开,浮头之前开,连绵阴雨半夜开,鱼类主要生长季节坚持每天开。未配备增氧机械的池塘则要备足增氧剂,以防万一。

合理调节水质,每20天泼洒一次生石灰或微生态制剂(如光合细菌、枯草芽孢杆菌、硝化细菌等),生石灰用量为每立方米水体20克~30克,微生态制剂按说明书使用,保持水质肥、活、嫩、爽。

附件2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1

动物食品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截至2020630日)

序号

名称

依据

1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

2

β兴奋剂(βagonists)类及其盐、 酯

3

汞制剂: 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 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 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4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5

卡巴氧(Carbadox) 及其盐、 酯

6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7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及其盐、 酯

8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9

氨苯砜(Dapsone

10

硝基呋喃类: 呋喃西林(Furacilinum)、 呋喃妥因(Furadantin)、 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唑酮(Furazolidone)、 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

11

林丹(Lindane

12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13

类固醇激素: 醋酸美仑孕酮(Melengestrol Acetate)、 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 玉米赤霉醇(Zeranal

14

安眠酮(Methaqualone

15

硝呋烯腙(Nitrovin

16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农业农村部公告

250

17

硝基咪唑类: 洛硝达唑(Ronidazole)、 替硝唑(Tinidazole

18

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

19

己二烯雌酚(Dienoestrol)、 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 己烷雌酚(Hexoestrol) 及其盐、 酯

20

锥虫砷胺(Tryparsamile

21

万古霉素(Vancomycin) 及其盐、 酯


附件3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

(截至2020630日)

序号

名称

依据

1

洛美沙星、 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 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原料药的各种盐、 酯及其各种制剂

农业部公告

2292

2

噬菌蛭弧菌微生态制剂(生物制菌王)

农业部公告

2293

3

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

农业部公告

2583

4

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农业部公告

2638


鉴别假、劣兽药必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

一不用禁用药品

二不用停用兽药

三不用假、劣兽药

四不用原料药

五不用人用药

六不用农药

说明:1. 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涉及的药品和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2.《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规定的上述药品以外的“禁用渔药”,如:环丙沙星、红霉素等,不属于动物食品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附件4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2

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截至2020630日)

序号

名称

依据

休药期

序号

名称

依据

休药期

抗生素

消毒剂

1

甲砜霉素粉*

A

500度日

35

次氯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2

氟苯尼考粉*

A

375度日

36

过碳酸钠(水产用)

B

未规定

3

氟苯尼考注射液

A

375度日

37

过硼酸钠粉(水产用)

B

0度日

4

氟甲喹粉*

B

175度日

38

过氧化钙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

恩诺沙星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39

过氧化氢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6

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

B

750度日

40

含氯石灰(水产用)

B

未规定

7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B

500度日

41

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8

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2

癸甲溴铵碘复合溶液

B

未规定

9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3

高碘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10

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4

蛋氨酸碘粉

B

0

11

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5

蛋氨酸碘溶液

B

鱼虾0

12

复方磺胺甲噁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46

硫代硫酸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驱虫和杀虫剂

47

硫酸铝钾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3

复方甲苯咪唑粉

A

150度日

48

碘附(Ⅰ)

B

未规定

14

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49

复合碘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15

地克珠利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50

溴氯海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6

阿苯达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1

聚维酮碘溶液(Ⅱ)

B

未规定

17

吡喹酮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52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18

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3

复合亚氯酸钠粉

C2236

0度日

19

敌百虫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4

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

C2357

20

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中药材和中成药

21

盐酸氯苯胍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5

大黄末

A

未规定

22

氯硝柳胺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56

大黄芩鱼散

A

未规定

23

硫酸锌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7

虾蟹脱壳促长散

A

未规定

24

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8

穿梅三黄散

A

未规定

25

硫酸铜硫酸亚铁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9

蚌毒灵散

A

未规定

26

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60

七味板蓝根散

B

未规定

27

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61

大黄末(水产用)

B

未规定

28

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62

大黄解毒散

B

未规定

抗真菌药

63

大黄芩蓝散

B

未规定

29

复方甲霜灵粉

C2505

240度日

64

大黄侧柏叶合剂

B

未规定

消毒剂

65

大黄五倍子散

B

未规定

30

三氯异氰脲酸粉

B

未规定

66

三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31

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67

山青五黄散

B

未规定

32

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68

川楝陈皮散

B

未规定

33

稀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69

六味地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34

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70

六味黄龙散

B

未规定

附件5

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截至2020630日)

序号

名称

依据

休药期

抗生素

1

甲砜霉素粉*

A

500度日

2

氟苯尼考粉*

A

375度日

3

氟苯尼考注射液

A

375度日

4

氟甲喹粉*

B

175度日

5

恩诺沙星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6

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

B

750度日

7

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

B

500度日

8

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9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10

复方磺胺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11

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12

复方磺胺甲 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驱虫和杀虫剂

13

复方甲苯咪唑粉

A

150度日

14

甲苯咪唑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15

地克珠利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16

阿苯达唑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17

吡喹酮预混剂(水产用)

B

500度日

18

辛硫磷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19

敌百虫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20

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21

盐酸氯苯胍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22

氯硝柳胺粉(水产用)

B

500度日

23

硫酸锌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24

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25

硫酸铜硫酸亚铁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26

氰戊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27

溴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28

高效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抗真菌药

29

复方甲霜灵粉

C2505

240度日

消毒剂

30

三氯异氰脲酸粉

B

未规定

31

三氯异氰脲酸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32

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33

稀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34

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35

次氯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36

过碳酸钠(水产用)

B

未规定

37

过硼酸钠粉(水产用)

B

0度日

38

过氧化钙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39

过氧化氢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40

含氯石灰(水产用)

B

未规定

41

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42

癸甲溴铵碘复合溶液

B

未规定

43

高碘酸钠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44

蛋氨酸碘粉

B

0

45

蛋氨酸碘溶液

B

鱼虾0

46

硫代硫酸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47

硫酸铝钾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48

碘附(Ⅰ)

B

未规定

49

复合碘溶液(水产用)

B

未规定

50

溴氯海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51

聚维酮碘溶液(Ⅱ)

B

未规定

52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

B

500度日

53

复合亚氯酸钠粉

C2236

0度日

54

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

C2357

中药材和中成药

55

大黄末

A

未规定

56

大黄芩鱼散

A

未规定

57

虾蟹脱壳促长散

A

未规定

58

穿梅三黄散

A

未规定

59

蚌毒灵散

A

未规定

60

七味板蓝根散

B

未规定

61

大黄末(水产用)

B

未规定

62

大黄解毒散

B

未规定

63

大黄芩蓝散

B

未规定

64

大黄侧柏叶合剂

B

未规定

65

大黄五倍子散

B

未规定

66

三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67

山青五黄散

B

未规定

68

川楝陈皮散

B

未规定

69

六味地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70

六味黄龙散

B

未规定

71

双黄白头翁散

B

未规定

72

双黄苦参散

B

未规定

73

五倍子末

B

未规定

74

五味常青颗粒

B

未规定

75

石知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76

龙胆泻肝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77

加减消黄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78

百部贯众散

B

未规定

79

地锦草末

B

未规定

80

地锦鹤草散

B

未规定

81

芪参散

B

未规定

82

驱虫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83

苍术香连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84

扶正解毒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85

肝胆利康散

B

未规定

86

连翘解毒散

B

未规定

89

板蓝根大黄散

B

未规定

90

青莲散

B

未规定

91

青连白贯散

B

未规定

92

青板黄柏散

B

未规定

93

苦参末

B

未规定

94

虎黄合剂

B

未规定

95

虾康颗粒

B

未规定

96

柴黄益肝散

B

未规定

97

根莲解毒散

B

未规定

98

清健散

B

未规定

99

清热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00

脱壳促长散

B

未规定

101

黄连解毒散(水产用)

B

未规定

102

黄芪多糖粉

B

未规定

103

银翘板蓝根散

B

未规定

104

雷丸槟榔散

B

未规定

105

蒲甘散

B

未规定

106

博落回散

C2374

未规定

107

银黄可溶性粉

C2415

未规定

疫苗

108

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

A

未规定

109

草鱼出血病活疫苗(GCHV892株)

B

未规定

110

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爱德华菌病多联抗
独特型抗体疫苗

B

未规定

111

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

B

未规定

112

鱼虹彩病毒病灭活疫苗

C2152

未规定

113

大菱鲆迟钝爱德华氏菌活疫苗(EIBAV1株)

C2270

未规定

114

大菱鲆鳗弧菌基因工程活疫苗(MVAV6203株)

D158

未规定

115

鳜传染性脾肾坏死病灭活疫苗(NH0618株)

D253

未规定

维生素类药

116

亚硫酸氢钠甲萘醌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117

维生素C钠粉(水产用)

B

未规定

生物制品

118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

B

未规定

119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

B

未规定

120

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

B

未规定

121

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水产用)

B

未规定

122

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水产用)

B

未规定

123

注射用绒促性素(Ⅰ)

B

未规定

其他类

124

多潘立酮注射液

B

未规定

125

盐酸甜菜碱预混剂(水产用)

B

0度日


说明:

1.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已批准的兽药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以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和相关公告为准。

2.代码解释,A:兽药典2015年版,B: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C:农业部公告,D:农业农村部公告。

3.休药期中“度日”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乘积,如某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至少需停药20日以上,即25℃×20=500度日。

4.水产养殖生产者应依法做好用药记录,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必须遵守休药期,购买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开具处方。

5.*的兽药,为凭借执业兽医处方可以购买和使用的兽用处方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