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757/2024-0043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人社复〔2024〕15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9 |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表》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10月至2026年9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驾驶员和采购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财务人员、叉车工、成本管理人员、订单计划管理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焊工、后勤人员、技术人员、库管员、抛光工、喷漆工、普工、电工钳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生产人员、贴花工、一般管理人员、运营支持人员、物流人员和质量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