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757/2024-00465 | [ 发文字号 ] | 巴南人社复〔2024〕161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7 |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川渝精工机械配件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川渝精工机械配件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表》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11月至2026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购员、配套员、销售员、售后服务员、驾驶员和机动作业搬运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员、库管员、热处理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焊工、冲压工、铣工、机修钳工、电工、磨工、制齿工(含滚齿、剃齿、珩齿、磨齿、拉齿、螺旋铣工种)、装配工、辅助工、普工和保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