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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日期:2023-12-15
【字号:

依据: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2019年第144号)

      2.《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司法﹝2019﹞85号)

      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办理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法﹝2019﹞第13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受理条件: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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