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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日期:2023-12-14
【字号:

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7年第137号)

      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件和程序: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 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许可决定:http://www.cqbn.gov.cn/bmjz/bm/sfj/zwgk_88721/zfxxgkml/jczwgk/ggflfw/gkxx/xk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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