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主要职能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公证的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其他效力。
(一)、不可撤销的效力。《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此种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未经公证机构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办理出国手续提交的多种文件、材料必须经公证才具有效力。
公证的范围
一、公证事项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2)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五)保全证据
二、其他法律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的申请
(一)、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本人亲自申办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其他公证事项。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三)、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公证办理流程
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资料。
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收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适当减免公证费。
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对各项事项及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在公证材料上确认并签字(捺指印)。
出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因不可抗力、补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公证事项必须经审批程序后方可出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含公证机构印章、钢印、公证员印章、专属水印、编码。
公证书领取→当事人可选择前往公证处领取,也可由公证机构邮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