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526/2021-0002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司法发〔2021〕52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5-07 |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三统一"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1.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立项计划相关制度,明确立项标准与流程,并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和综合;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整合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明确具体部门(机构)承担立项计划、文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公开发布、报送备案和组织清理等环节的责任,并建立协调畅通的工作机制,高效协同做好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严格把握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全流程管理。
1.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核环节。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起草部门(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报请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与合法性审核部门沟通,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2.严格把握备案审查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提请备案审查,审查期间,应当根据备案审查部门的要求及时配合相关工作,对备案审查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监督检查建议,应当严格落实并按期反馈、确保备案审查事后监督作用发挥实效。
3.严格把握清理处置环节。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并落实后续处置,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提请备案与文件库信息录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动态更新。
二、切实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三)严格文件属性认定。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依法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公文,都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对起草文件进行甄别,在立项和送审时注明文件属性。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规范文件报送程序,严格核实文件属性,经审核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审核认定为其他公文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属性认定不准确的文件,退回起草部门(机构)重新处理,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有效管理。
(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的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全国统一市汤和公平竞争,不得超越职权设定涉及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五)推动精简高效发文。
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发文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对上位文件政策措施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或者具备直接执行条件的,不再重复发文,严控发文数量。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务实管用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文件篇幅原则上不得超过10 页(不含印发页)。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加强对送审规范性文件发文必要性、文件篇幅及规范性的审核。
(六)严格遵守制发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制发程序。征求意见环节,起草部门(机构)既要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征求意见,也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日。完成起草审查评估后,起草部门(机构)要及时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相关背景材料等报送合法性审核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地形图的,还应当提供审图号或者出图单位的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把关送审材料,对制定主体、权限、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可行性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多个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均应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实行集中修改和打包印发。
(七)提高备案审查质量。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系统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政府报送备案。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对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但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并提醒;对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对上位依据正在修订或与新出台的上位规定不一致申请退回修改或者废止的,予以退回;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文件,不予备案。
三、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
(八)强化管理工作责任。
各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各环节、各步骤的管理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据可查、行政管理有据可依,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件必公开”。
(九)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各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办法》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配齐配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量,确保与管理任务相适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定期核查发文目录中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与流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区司法局适时组织对全区各部门、镇街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及时出具监督检查建议,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整改。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