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2526/2022-0001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司法发〔202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0 |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设立驻检察院调解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公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设立检察院调解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调解室(简称驻检院调解室)。
二、组织性质
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组织架构
依托重庆市巴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驻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调解室,调解员由王玉叶、刘隆新、张立平兼任,可随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减调解员。
四、调解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 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五、工作保障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调解室场地、办公设施设备等日常工作运行保障。
区司法局负责按规定发放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六、办公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98号(区检察院内)。
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