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人民调解案卷审查及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南司法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巴南区人民调解案卷审查及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南区人民调解案卷审查及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调解相关定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参加的纠纷调解活动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而进行的不以取得报酬为前提的公益活动。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计件补贴,是对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一种奖励,属于奖励性补贴。具体按照纠纷案件难易程度、协议文书规范程度确定发放标准。
二、人民调解案件纠纷的分类
(一)简易纠纷
即常见、多发的纠纷,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过简单的调解工作调解成功,并按照司法部相关文书进行调解简易案件登记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
即一般性的民间纠纷,是指经过当事人申请、调查、调解、回访等全部或主要工作环节,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司法部统一规定的调解协议文书的案件。
(三)重大疑难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疑难纠纷:
1.与政府部门执法机关的纠纷,如涉及房屋拆迁、计划生育、土地征用、殡葬改革等相关的纠纷;
2.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有关的纠纷;
3.当事人一方的成员为5人以上的非近亲关系的人员纠纷;
4.有人重伤、死亡的纠纷,或可能引起群斗、群殴的纠纷;
5.涉及镇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纠纷;
6.涉及区、镇(街道)重点企业的纠纷;
7.与社会团体有关,与农村宗族势力有关的纠纷;
8.影响基层组织和基层组织干部正常履职的纠纷;
9.影响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自治等工作的纠纷;
10.涉及宗教、教师、学生的纠纷;
11.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相关的纠纷;
12.其他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13.区司法局认定的其他纠纷。
三、规范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认定是指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文书按照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要求制作规范的卷宗。
(一)规范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应具备的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当事人身份证明;
5.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记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卷宗情况说明;
10.封底;
如申请司法确认,卷宗内还应有司法确认相关材料。卷宗内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至10的顺序装订。其中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卷宗可根据实际酌情减少相关资料,但第3项、第7项不得减少。
(二)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制的格式文书;
2.当事人身份明确,必须有联系电话(若无电话则应说明情况,并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5.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6.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7.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四、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对象
(一)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
五、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按照案件分类情况,补贴分为三个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当年案件补助纳入次年专项安排。
六、人民调解案件审核
(一)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审核
人民调解案件统计月报表,是全年全区人民调解案卷情况的基础数据,是市司法局次年安排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区司法局审核人民调解案卷的基本数据参照,也是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准确发放的重要基础。该报表由各司法所每月认真核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逻辑关系等情况后,按时保质上报区司法局。
(二)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审查
各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实行两级审核制:
1.初审。
(1)表数据与案卷数量的审查。各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将本调委会的调解案卷定期报辖区司法所初步审查。审查要以人民调解案卷月报表数据和各调委会最终报送案卷情况两相结合考量,主要从两项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两项之间是否存在合理关联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并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区司法局。
(2)案卷内容的审查。司法所以书面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调委会上报案卷进行全面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围绕案卷否符合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要求、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案卷分类、案卷分类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托电话回访、实地走访当事人、调解员等方式,逐一对上报案卷进行审查。
2.审核。
各司法所将初审后的各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调解案卷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再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交叉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结合以对当事人电话回访进行部分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各司法所对初审后的人民调解案卷,实行每半年提交一次,提交时间为每年7月10号之前提交本年度1-6月的卷宗,次年1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7-12月的卷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案卷。提交资料包括:半年度案件登记簿和对应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及相关表册;‚初审报告;ƒ承诺报送情况真实性的承诺书。经区司法局复审合格的,以年度为周期按调解案件卷宗类别给予补贴。
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卷,直接按上述要求报区司法局审核。
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公示发放
(一)区司法局案件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情况反馈各司法所和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和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表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公示情况拨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各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负责拨付至镇街,镇街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以银行转帐直接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三)各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后,由镇街将发放凭证复印件报司法局备案。
八、落实责任
(一)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及调解案卷的初审责任
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人民调解员个人详细信息登记表,并报区司法局备案。严格履行人民调解案件数据日常统计和调解案卷的初审相关职能职责,杜绝出现下列情况:
1.不准确真实及时填报人民调解案件月报表;
2.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在审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经初审的案卷中仍存在分类不准确、电话抽查不真实等错报情况;
3.人民调解案件月报表情况与最后报送审核的案卷数量不符,且不能提出合理关联理由;
4.其他影响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的情况。
若遇上述情形,初次发现,由区司法局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再次发现,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级对人民调解案件质量及真实性的具体责任
1.调解员。各人民调解员是调解案卷质量及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
2.调委会。各调委会对本调委会的案卷质量及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3.司法所。各司法所是本镇街调委会调解案卷质量及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各司法所对辖区村居(社区)调委会经初审后报区司法局的调解案卷质量及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4.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调委会的案卷质量及真实性负主体负责、监督责任。
5.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审核后的调解案卷质量及真实性负监督责任。
九、监督检查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局和区司法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加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被认定无效或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律追回相应案件补贴,并记录在案,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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