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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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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四)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五)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

(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七)设置阻碍行洪的养殖网箱、拦河渔具;

(八)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

(九)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标示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公告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

(十)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护岸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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