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3〕第1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水罚〔2023〕第1号
违法当事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勇 职务: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月明路560号正泰大厦17楼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年2月,在承建巴南区高洞子水库(灌溉及供水工程)期间,对民工肖辉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中,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影视、图片资料;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处罚量化标准,未如实记录1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