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3〕第2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水罚字〔2023〕第2号
违法单位名称:重庆邦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欢
联系电话:13******883
地 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17-1-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RJG25Q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邦胜建材有限公司在木洞镇(巴南区与南岸区区界相交处)江岸坡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展涉河施工一案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在河道内施工和硬化路面。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重庆市水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另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重庆市水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渡口、管道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评价报告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重庆市水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有下列证据足以认定。
1. 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 问询笔录(第一次)
3. 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4.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清除河道内违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样;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2.根据《重庆市水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补办有关手续
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