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3〕第4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741U
法定代表人:高兴洪
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16号第6层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对你公司超证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龙供水站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取水许可核定量均为9.49万方,但该取水站2018年实取水12.96万方,超3.47万方;2019年实取水14.54万方,超5.05万方;2020年实取水18.99万方,超9.5万方。其超证取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区水资源管理站2018、2019、2020年度取水管理台帐汇总表;
2.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