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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2号)

日期:2024-01-18
【字号:



违法单位名称:重庆宁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斌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望江村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5159458E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非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水泵在长江一级支流鱼藏溪河回龙寺处,非法取水五万余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涉水疑似违法案件移交表

2. 宁泰公司提供的电费、水费统计表

3. 问询笔录(第一次)

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三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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