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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3号)

日期:2024-04-02
【字号:

违法单位名称:蓬安县林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宏伟

地      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抚琴大道215号8幢1单元2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8XMF19N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非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没有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下,你公司在巴南区二圣镇二圣河段桐子湾处非法取水六千余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涉水疑似违法案件移交表

2. 该公司提供的电费、水费统计表

3. 问询笔录(第一次)

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5000(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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