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4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水罚〔2024〕第4号
违法单位名称:重庆威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小余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2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9877798E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违规取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在巴南区花溪河南泉段(虎啸村2社)处取水4800余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足以认定:
1. 检察院建议书
2. 该公司提供的电费、水费统计表
3. 问询笔录(第一次)
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