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5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水罚〔2024〕第5号
违法单位名称: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啟林
地 址: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2054073223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巴南区长江佛耳岩段护岩综合整治工程(二期)施工过程中:一是未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二是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管理不规范(存在电气设备未按要求做接零保护、配电箱箱门与箱体编织软铜线损坏、一闸多机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款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安全生产疑似违法案件移交表;
2. 现场检查记录;
3. 问询笔录;
4. 现场照片;
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00)人民币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