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6号)
违法单位名称:重庆崧益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林
地 址:重庆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朝阳路108号7幢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JA2F7XE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在一品河沿河村段防洪护岸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是进场道路右侧临边防护栏杆未按上中下三道栏杆要求搭设,且稳定性较差。左侧高处临边段未搭设防护栏杆。二是三级开关箱使用螺纹钢接地,且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设置。三是私自设置的两座储油罐(储存柴油)不符安全要求,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安全生产疑似违法案件移交表;
2. 现场检查记录;
3. 问询笔录;
4. 现场照片;
5.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巴南区税费征收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