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2024〕第8号)
福鼎市集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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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机关对你公司立案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9年、2020年在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重庆段)施工过程中,存在向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接龙镇铁矿村大河沟大桥处)擅自弃倒渣土102903.1m3的行为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影视、图片资料;
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的函》(渝水许可〔2016〕49号)和《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4.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607地质队所出具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重庆段)项目测量(巴南区接龙镇铁矿村大山河沟大桥处)土石方工程方格网测量报告》
5.《劳务承包合同》(路基工程)(合同编号:CR14--渝黔扩能高速-【 2017】-0001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水罚告〔2024〕第08号)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水罚听告〔2024〕第08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34837.2元(大写:壹百贰拾叁万肆仟捌百叁拾柒元贰角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巴南区税费征收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