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的描述 | 备注 | |
1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监督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取水许可批复和取水许可证的合法性;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取水水源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取水口标志设立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取水档案、取水台账等资料完善情况;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2 |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8〕42号)第三十三条。 | 用水单位执行计划用水、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统计、用水计量设施运行、节水措施“三同时”等事项。 |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和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公示。 | 市水利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内容一致 | |
4 |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 | 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 是否符合当前大保护的相关政策及其相关规划。 4.是否符合《洪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要求。 |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及执法已下放所在区县属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