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南水利发〔2025〕2号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
问题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
为加强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举报处理流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研究制定的《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处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问题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水利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通过信息网络、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属事属地、分级负责、源头化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工程质量问题事实证明的;
(二)非工程质量相关问题或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办理或已作出答复的。
对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向举报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接到举报应如实记录和收集以下内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受理和分办。接受科站在收到举报后,转交项目主管科站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分办处理。市级监督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由项目主管科站报市水利局相应处室处理,规建科等相关科站协助办理;区县监督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按照基建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由项目主管科站牵头负责,规建科、水利安监站等相关科站协助办理;各项目主管科站监督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工作由项目主管科站办理,规建科跟踪指导。
(二)调查核实。根据监督层级,办理科室应组织调查组就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现场调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反馈结果。调查完成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情况说明(包括调查经过、事实认定、处理建议等)。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办理科室应同时将调查结果告知规建科和水利安监站并反馈举报人。原则上应在接到分办情况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延期理由,延长后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如确有短期无法核实的问题,据实研究确定反馈期限。
第八条 经调查确有质量问题的,办理科站应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条 应当建立举报情况台账,相关工程质量举报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规建科、水利安监站和办理科站应加强举报分析研判,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巴南区水利局举报途径如下:
1. 电话:023-66222474
2. 通信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江洲路16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宣贯落实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工程现场设立质量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平台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处理流程图
2.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工作签报
附件1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举报处理流程图
附件2
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工作签报
密级: 缓急:
举报内容:
举报人:联系电话: | ||
局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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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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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