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巴南区水利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实施单 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立依据 |
便民服务方式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
巴南区水利局 |
三峡移民资金管理 |
行政其他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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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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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情形: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1)擅自调整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2)不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投资包干合同拨付移民资金的(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3)将移民资金存入非移民资金专用账户的;(4)将移民资金转为帐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帐外帐的;(5)违反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和专户储存的其他行为;(6)将移民资金拨付给非移民项目、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7)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偿还债务的;(8)在移民包干经费中列支非移民项目经费的;(9)用移民项目资金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和罚款的;(10)用移民资金为移民机构经商或兴办经济实体的;(11)违反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其他行为;(12)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十三条。 2.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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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行政其他 |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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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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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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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巴南区水利局 |
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遗留的固定资产处置权 |
行政其他 |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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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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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1)擅自调整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2)不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投资包干合同拨付移民资金的(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3)将移民资金存入非移民资金专用账户的;(4)将移民资金转为帐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帐外帐的;(5)违反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和专户储存的其他行为;(6)将移民资金拨付给非移民项目、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7)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偿还债务的;(8)在移民包干经费中列支非移民项目经费的;(9)用移民项目资金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和罚款的;(10)用移民资金为移民机构经商或兴办经济实体的;(11)违反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其他行为;(12)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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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后,不及时办理销号手续的处理 |
行政其他 |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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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的情形:(1)在农村移民住房迁建过程中,强行规定建房标准和建房方式的;(2)擅自调整或修改城镇迁建规划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4)挪用移民资金的;(5)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七十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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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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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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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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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前款所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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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开发利用河道中抬高河道水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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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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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建设水利工程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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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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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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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2)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7)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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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更改水利工程名称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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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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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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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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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违法建设堤防护岸降低河道行洪能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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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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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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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2)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3)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十四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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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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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2)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未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未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未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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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巴南区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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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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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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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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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取水口未设置醒目标志或者标志被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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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2)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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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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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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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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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的情形:(1)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2)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3)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4)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5)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6)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7)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8)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9)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10)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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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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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情形:(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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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旱灾后续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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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情形:(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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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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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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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巴南区水利局 |
河道巡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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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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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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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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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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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3)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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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采砂船舶或者采砂作业区未悬挂公示牌及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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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情形:(1)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2)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3)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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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及采砂船舶对运砂船舶超额配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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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情形:(1)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2)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3)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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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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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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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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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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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水利局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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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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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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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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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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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2)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4)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5)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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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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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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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巴南区水利局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形: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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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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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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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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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2)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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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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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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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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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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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巴南区水利局 |
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管理做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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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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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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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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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违法开垦荒坡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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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情形: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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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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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情形:(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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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巴南区水利局 |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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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1)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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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巴南区水利局 |
强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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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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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资源调度命令或者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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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2)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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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拒绝接受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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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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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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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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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水利局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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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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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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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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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技术审查 |
行政其他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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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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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情形: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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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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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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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相关工程管理和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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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的情形:(1)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2)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3)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4)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5)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6)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7)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8)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9)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10)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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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取水量核减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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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2)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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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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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2)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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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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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2)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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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以外)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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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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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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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情形: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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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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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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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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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情形:(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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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指定银行外存储移民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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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情形: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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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资源费缓缴审核 |
行政其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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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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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办 |
1.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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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采砂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智能监控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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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情形:(1)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2)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河道砂石资源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3)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干扰或破坏采砂管理秩序、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乱发证、乱收费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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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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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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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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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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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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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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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阶段验收 |
行政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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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及设施阻碍河道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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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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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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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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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巴南区水利局 |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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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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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巴南区水利局 |
在汛期强制调度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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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2)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3)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7)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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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和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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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2)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4)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5)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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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除渣、物资堆放未符合防洪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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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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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巴南区水利局 |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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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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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巴南区水利局 |
占用三峡水库库容核查权 |
行政其他 |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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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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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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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巴南区水利局 |
涉河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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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2)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3)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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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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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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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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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形: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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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和取退水计量设施,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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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的情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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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 |
行政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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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情形:(1)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2)未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未全部上缴国库;(3)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4)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5)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6)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7)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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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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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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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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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3)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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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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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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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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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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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规避水资源监测工作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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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款所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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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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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3)不按照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情形: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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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建坟等一般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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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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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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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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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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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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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擅自将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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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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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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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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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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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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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合格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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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3)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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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巴南区水利局 |
强制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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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3.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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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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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情形: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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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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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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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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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情形:(1)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2)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3)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4)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5)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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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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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巴南区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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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情形: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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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经批准修筑及未及时拆除临时性抗旱拦水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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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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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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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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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公共建筑物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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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的情形:(1)应当编制防汛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2)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的;(3)未按规定开展汛前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4)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或水电站闸坝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指令或者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5)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6)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7)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8)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9)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10)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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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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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2)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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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巴南区水利局 |
强制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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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2.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违反《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2)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者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4.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5.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5.《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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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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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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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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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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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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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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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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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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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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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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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巴南区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
行政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
马上办 |
网上办 |
就近办 |
一次办 |
1. 违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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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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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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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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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情形:(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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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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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情形:(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6)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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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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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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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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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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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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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情形:(1)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4)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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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或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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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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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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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情形: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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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巴南区水利局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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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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