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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02 [ 发文字号 ] 巴环执罚〔2024〕3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巴环执罚〔2024〕33号 李杰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33

被处罚个人李杰

所属单位: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57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李杰所属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承接重黔铁路3标动车所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场地内从事碎石加工活动,露天堆放的石粉等易扬撒的物料未覆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李杰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项目经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5月7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由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承接的重黔铁路3标动车所土石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67日对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在施工作业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职务证明、该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李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李杰

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29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李杰所属的单位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禁止从三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七)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八)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李杰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已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722日向李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2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执改〔2024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李杰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李杰作为重庆杰宏裕商贸有限公司承接重黔铁路3标动车所土石方工程的项目经理,其所在公司在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主要为: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分别取1、11;整改措施已落实,当事人为自然人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分别取-2-2-2。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伍仟元。李杰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对本工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对李杰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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