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13 | [ 发文字号 ] | 巴环执罚〔2024〕3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
巴环执罚〔2024〕36号 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3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L2331J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翠屏路5号附3号5单元1-2第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12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的重庆车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登记在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DU7003号红岩牌柴油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进行车辆检测,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2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的重庆车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24年7月12日对渝DU7003号红岩牌柴油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12日对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1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1日向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1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登记在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DU7003号红岩牌柴油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进行车辆检测,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处加装螺母垫高,破坏了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月月顺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