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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4-00215 [ 发文字号 ] 巴环执罚〔2024〕3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布日期 ] 2024-09-11

巴环执罚〔2024〕38号 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执罚〔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成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2425D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2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2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2社的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在的南泉街道系巴南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公司食堂在烹饪过程中使用木柴作为燃料,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24日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旗村的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2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7月5日对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成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巴南府发201825号)。

证据1~4证明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3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已构成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8月2日向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执罚告〔2024〕3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执改〔2024〕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木柴等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子的选取:两年内未受过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共性裁量因子取值分别为1、1、1;整改措施已落实,该公司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且属过失违法,修正因子取值分别为-2、0、-1。根据法定处罚幅度2-20万元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处罚金额为贰万元整。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联隆家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7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书右上方二维码缴款或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联系电话:023-88967304、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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